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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正式加入江苏省科学传播学会联合体


    江苏省科学传播学会联合体成立大会于2018年5月10日在江苏省科协宁海大厦23楼大会议室顺利召开!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科学传播学会联合体章程》等文件。选举通过了首届轮值主席、秘书长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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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传播学会联合体成立大会现场


                  《江苏省科学传播学会联合体章程》

(按中国科协联合体章程范本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学会参与创新型省份建设,和“四服务一加强”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有效搭建相关联学会协同创新、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载体平台,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同意,由江苏省科普作家协会、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江苏省科教电影电视协会、江苏省科普美术家协会、江苏省科技记者协会、江苏省科技期刊学会、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江苏省预防医学会、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江苏省消防协会、江苏省心理学会、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江苏省营养学会、江苏省健康管理学会、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16家省级学会自愿共同组建成立江苏省科学传播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学会联合体),英文译名:Union  of  Science  Communication  Assocations of Jiangsu  Province,简称:江苏科传联合体(Jiangsu  USCA)。

第二条  学会联合体为非独立法人,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创新、共享、发展”的原则,在保证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大联合、大协作的集成优势,引导和促进江苏科学传播服务领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协调发展,促进资源互补和共同进步。

第三条  学会联合体的宗旨是紧密围绕江苏科普作品创作、科普人才队伍、科普理论研究、科普产品研发等需求,发挥各科技社团优势,整合资源,积极构建学会、政府、社会的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为江苏省的科学传播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搭建有效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学会联合体的工作任务是面向江苏建设创新型省份对科学传播和科普创作的需求,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合作研发、成果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联合协作,积极推动科学传播的社会关注度,为江苏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建立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的协作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

第五条  学会联合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省科协的领导,执行省科协决议,承担省科协任务,不干涉各学会自身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积极推动科学传播创新理念的社会关注度,吸引科普资源等要素向省内集聚,为江苏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支持。

1发挥学会联合体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纽带作用,加强学会联合体成员间的横向联络与沟通,建立学会联合体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的协作运行机制和设计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2设立学会联合体工作网站和学会联合体标识,工作网站作为对外宣传、信息发布、业务推广平台,综合利用各成员的传播渠道、科普报刊、资讯内刊、网站等资源,为学会联合体及学会联合体成员提供宣传,扩大学会联合体成员的影响力,提升学会联合体及学会联合体成员的社会形象及其品牌形象。

3开展与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等业务有关的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观摩展示、专业培训、国际交流和不定期举办学会联合体成员沙龙活动及联谊活动,增进学会联合体成员间的相互了解、拓展机遇、诚信合作。

4研究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等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关热点等共性问题,提出工作规划、措施和建议,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5积极参与竞争性承接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委托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项目。

6为鼓励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拟设立江苏省科学传播贡献奖。

7、经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8、承办省科协交办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是本学会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学会联合体重大活动和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研究和决策)。学会联合体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首届主席由学会联合体发起学会理事长或法人担任;副主席由相关学会推举。主席实行轮值制,轮值期为一年。学会联合体设秘书长一名,由学会联合体发起学会秘书长担任;学会联合体秘书处是学会联合体常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学会联合体的日常性工作。学会联合体调整主席应由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提议,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八条  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决议由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代表(须超过全体学会联合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过半数赞成通过方有效;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以邮件形式通知各成员进行有关议题的表决。

第九条  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学会联合体轮值主席负责召集,若学会联合体轮值主席不能出席,可委托秘书长代替其行使职责,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和筹备,并于会前15 天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条  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的职责

1、制定并修改学会联合体章程;

2、审定学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3、指导学会联合体开展工作,决定学会联合体重大事务,统一协调学会联合体的运作;

4、决定学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5、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学会联合体的申请;

6、筹措学会联合体活动经费;

7、审议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会联合体主席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

2、检查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制定及实施学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

4、代表本学会联合体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长的产生由发起学会秘书长担任,在任职期内负责年度活动计划的制订,并提交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讨论。负责学会联合体年度业务工作的推进,召开学会联合体成员工作会议,交流业务与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长按照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的决议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学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工作。

第十四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处为学会联合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受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领导,负责学会联合体日常工作,执行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开展学会联合体各项工作的实施。学会联合体秘书处按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做好保障宣传工作,维护信息平台,向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处设在江苏省科普作家协会内,其成员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选派一名副秘书长或联络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处的职责:

1、起草学会联合体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的各项工作;

2、负责内部管理;

3、负责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起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组织项目和活动等;

5、受理有关单位加入学会联合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审议;

6、依据学会联合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学会联合体成员及受理学会联合体成员退出学会联合体的申请,提交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审议;

7、完成学会联合体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学会联合体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加入或退出学会联合体须经省科协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学会联合体的学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1、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

2、承认并遵守学会联合体章程。

第十九条 入会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联合体联席会议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联合体成员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条 退出程序。学会联合体成员决定退出学会联合体时,必须提前30天向联合体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经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审批后即可退出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会联合体成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学会联合体义务,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可劝其退出。

 

第五章 学会联合体成员学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会联合体成员学会平等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会联合体定期和不定期举办的各项活动;

2、经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批准,学会联合体成员可以学会联合体名义举办相关活动;

3、享有对本学会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三条 学会联合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会联合体章程,执行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决议;

2、反映需求,提供信息;参加学会联合体活动,推动学会联合体成员之间在信息、研究、开发、设计、服务等方面的共享与合作;

3、完成学会联合体组织规划的工作;

4、保守学会联合体内部秘密。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会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省科协支持学会联合体的办公经费和重大活动经费;

2、政府资助经费;

3、受委托项目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会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学会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授权学会联合体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或科目管理学会联合体经费,学会联合体经费主要用于学会联合体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专职管理;按学会联合体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会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会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江苏省科学传播学会联合体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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