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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推动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科研、产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跟进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加强学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组织相关市场主体提出并制定,由学会组织制定、修订、复审并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四条 学会可与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修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和满足行业及相关产业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鼓励采用转化国际标准;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六)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条 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会员、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七条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学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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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IIEPPC XXXX -- XXXX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学会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九条 学会设立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
(一)理事会设立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战略规划并对标准化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的通过进行审核决策。
(二)秘书处为协调机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由学术交流部具体执行,对团体标准档案进行管理,存档材料应包括:标准发布相关材料;标准立项报告、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标准修改通知单等。
(三)每个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工作小组,落实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工作小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个标准工作小组应至少包括5名该领域专家。
(四)设立标准审定专家组,专家随项目所在领域需求增减,固定专家聘期为2年,其他专家可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相关技术资格:
1.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评审的工作经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
3.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4.对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等领域具备一定程度的了解。
第二章 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的程序进行。操作中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18个月,超过2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一节 提 案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
1、由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学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方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单位牵头提案,秘书处也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提案。报送提案时需提交《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编制说明》等文件。项目提案工作按季度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提案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六条 申请团体标准立项需提交《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书》,经学会标准评审专家组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
(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第十八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将编制组成人员名单报学会备案。
第三节 起 草
第十九条 经评估后予以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起草组并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负责标准起草的分工、讨论,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草案编制。编写期最长为六个月,如六个月不能提交标准草案,视立项单位放弃项目。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执行,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可在学会网站(www.jsien.com)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面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消费、管理、研究等相关领域以信函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依据或者理由。
第二十三条 标准工作小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学会工作人员将意见汇总并反馈至标准工作小组。标准工作小组结合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标准文本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至学会标准管理部门。
第五节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标准审查。审查前提交团体标准审查说明与请示。参与审查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参与起草人员不可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结果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通过由学会秘书处发布;修改后通过是标准起草组修改后经标准审查专家同意后由学会标准管理部门发布;不通过则由标准起草组重新编制标准草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工作小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一年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三十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 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等)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工作小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审核合格的,报送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可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学会发布公告。
第七节 复 审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由学会发布公告。
第八节 印 发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送印,标准工作小组应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学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章 经 费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学会自筹;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筹集提供。
(一)标准编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支出由标准发起单位预算列支或通过第三方赞助筹集。
(二)团体标准的立项、审定、发布等工作,按项目制筹集启动经费,经费来源主要为申请立项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的赞助。
(三)如遇标准管理委员会实地审查起草单位资质,标准管理委员会专家交通、食宿及劳务费用由起草单位承担。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对于抄袭、复制的情况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学会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学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学会的书面授权。
第四十二条 专利。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三条 共同标准。学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标准的使用。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学会授权。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会员约定采用或按照学会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学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学会可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按照“复审、制订、审查、批准、发布”或“复审、废止、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学会可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四十九条 学会对会员使用团体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公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学会采取自愿申请原则,邀请第三方评价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ANSI 做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
2018 年 5月 18 日
附件: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